1.3 能源使用產品指令(EuP
Directive)
EuP指令為:「建立針對能源使用產品之環境化設計要求事項之綱要架構與修訂第92/42/EEC號理事會指令與第96/57/EC號和第2000/55/EC號歐盟議會與理事會指令之指令」,簡稱「能源使用產品對環境友善設計(EuP)指令」或「EuP指令」,已要求各成員國於2007年8月11日啟動施行(http://www.dti.gov.uk/sustainability/EUP_Directive_July_2004.pdf)。其中有關能源效率之檢查法(Examination
of the efficiency)規定於Directive92/42/EEC
Annex III,Module B。而符合性宣告(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DOC)則規定於Annex IV, Module C, D or E。
1.3.1
EuP重點規定
該項指令重點規定有四:
(1)規範每年在歐盟境內銷售量超過20萬單位,或被認定會產生重大環境衝擊或可取得者重大改善潛能之能源使用產品(EuP)。
(2)初期將針對暖氣與熱水設備、電動馬達系統、家庭與服務業照明設備、家用電器、家庭與服務業辦公室設備、消費者電器及通風/暖氣/空氣調節設備等產品項目,與一項獨立之減少待機電力用電量之實施措施。
(3)若組織獲得EMAS登錄,且其設計功能屬於登錄範圍內時,則其管理系統被視為是符合本指令之要求事項。取得歐盟環保標章或其他相等環保標章之EuP,亦被視為是符合本指令之規定。
(4)進行綠色(環保)產品設計時,應鑑別「產品生命週期」各階段之「重大環境考量面」;應評估各階段之預期能源與資源消耗量、對空氣/水體/土壤之污染物排放量。因噪音/震動/輻射等所造成之污染、廢棄物之產生量,進行資源/能源回收與再利用之可行性。並將之使用作為「設計參數」。
1.3.2
EuP重要條文規定
(1)本指令建立歐盟會員國對能源使用產品(EuP)設定環保設計要求事項之綱要架構;EuP必須符合這些要求事項方能在歐盟境內銷售與使用;本指令不適用於人員與貨物之運輸工具。
(2)會員國應確保僅有符合本指令之各項實施措施與具備CE marking之產品方能上市與提供服務;符合本指令各項實施措施之EuP在推出上市前,應使用「CE
marking與符合性宣告方式」,來表示其符合各項規定。
(3)若會員國確定一項EuP具備CE
marking但是並不符合相關規定時,應採取必要措施使製造商/代理商符合相關規定。
(4)在推出EuP上市之前,製造商/代理商應確保已經進行針對EuP指令之「符合性評估」。並得選擇使用「內部設計控制方式或管理系統方式」來實施此項評估。
(5)若是組織獲得EMAS登錄,且其設計功能屬於登錄範圍內時,該組織之管理系統被視為是符合本指令附件五之要求事項。
(6)會員國應假定具備CE marking、具備經歐盟公告之統合標準、取得歐盟環保標章計畫之環保標章、取得其他相等環保標章之EuP,為符合本指令各項實施措施之規定。
(7)各國之實施措施得要求受規範EuP之組件或零件製造商,提供有關零件/組件之材料組成或能源/資源消耗量等資訊給EuP之製造商。
(8)製造商應確保可以提供給消費者,有關產品永續使用之資訊與在實施措施時得要求提供之「產品環境生態說明書(ecological
profile)」。
(9)當符合下列準則時,EuP應為一項實施措施或「廠商自律規定」所涵蓋:a.每年在歐盟境內銷售量超過20萬單位;b.被認定會產生重大環境衝擊者;c.被認定可在合理成本下取得重大改善潛能者。
(10)執委會應在本指令被採納後兩年內建立一項工作計畫,內容包括三年內應優先頒布實施措施來進行管制之產品項目,包括暖氣與熱水設備、電動馬達系統、家庭與服務業之照明設備、家用電器、家庭與服務業之辦公室設備、消費者電器與通風/暖氣/空氣調節(HVAC)設備等,以及一項獨立之減少待機電力用電量之實施措施。
1.3.3
EuP指令有關環保設計參數之規定
(1)進行環保設計時應鑑別產品生命週期各個階段之重大環境考量面。
(2)對於「生命週期每個階段應予評估」:能源與資源之預期消耗量;對空氣/水體/土壤之預期污染物排放量;因為噪音/震動/輻射等所造成之預期污染;廢棄物之預期產生量;進行資源/能源回收與再利用之可行性。
(3)應以下列「參數」來使用於環境改善潛能之評估:產品體積/重量;使用之回收材料數量;能源/資源消耗量;危害性物質使用量;使用/維修所需之消耗品;回收/再利用之容易性;回收組件納入程度;避免使用會妨礙進行回收之技術;廢棄物產生量;對空氣/水體/土壤之污染物排放量。
1.3.4
對於我國廠商之衝擊
EuP指令屬於是在WEEE與RoHS指令之外,我國產品銷售廠商需要準備因應之另一項歐盟環保指令。這項指令名義上僅適用於幾項重要的能源使用產品項目,但是其產品項目卻可能涵蓋暖氣與熱水設備、電動馬達系統、家庭與服務業照明設備、家用電器、家庭與服務業辦公室設備、消費者電器與通風/暖氣/空氣調節設備等,以及一項減少待機電力用電量之實施措施。因此其涵蓋產品範圍事實上已經包括大部分重要的電機與電子產品項目。當然這些產品項目並不是一次全部會被列入管制,而是在兩年至五年之內,依據其重要性逐漸被列入管制。受到EuP指令所管制產品項目之製造廠商,將需要採取以內部設計管制或管理系統評估等方式,來進行「符合性評鑑」以證明其符合這項指令之規定,接下來必須取得CE
Marking使用/貼用資格並進行符合性宣告之後,方能使其產品在歐盟境內上市銷售。這項指令雖然說是針對能源使用產品,但是所規定之「環保設計參數」並不是僅涵蓋能源效率指標,亦涵蓋各項能源/資源消耗量、對空氣/水體/土壤之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回收/再利用考量等,因此乃是屬於全方位之產品生命週期綠色設計規範。目前至各國實施法令依據規定必須要開始生效之2007年下半年,約還有兩年時間,正好可以讓我國廠商預先進行準備,利用這段期間加強實施環境化設計,並且將此設計理念納入早已建置之環境管理系統中,以便建立進行符合性評鑑之基礎。
1.3.5
EuP與RoHS、WEEE之關聯性
許多耗能產品使用有害物質,應該控制其排放到環境中或將其清除,如RoHS
中所提到的鉛、鎘、汞、六價鉻、PBB、PBDE。此外在WEEE中也提到會員國應促進生產者進行綠色設計使產品能回收、再使用與再循環,但卻沒有明確定義執行方式,上述議題都在EuP指令中得到更進一步說明。EuP指令鼓勵生產者檢查是否可能在產品的整個生命週期內將這些有害物之使用量最小化並使排放量最小,在一般或特定綠色設計要求內也說明各類產品之回收、再利用與再循環等設計參數,將有助於釐清WEEE條文第4條之相關規定。此外為符合EuP指令要求,零組件之大量資訊(環境說明書,Eco-profile)將隨供應鏈提供給產品生產者,再從產品生產者轉移最終用戶及處理設施,這有助於RoHS與WEEE正確而快速之實施及監督。產品之其他特性可能對環境具潛在而重要之影響,但歐盟法令又無涵蓋這些產品特性之規範(如原材料之性質和類型、稀有資源之使用及其他易耗品之使用情況、排入空氣及水中之污染物等等)。使用一個「標準化之評估整體環境績效架構」(詳如圖1-3~1-6)能更有效減少耗能產品對環境之影響,且遠勝於只解決產品之特殊環境考量面。

圖1-3 EuP指令執行架構圖

圖1-4 EuP試運行計畫

圖1-5 環境化綠色產品生命週期思維系統圖

圖1-6 EuP綠色設計策略地圖